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智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3********,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楼**门**(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释放,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释放,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智博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智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老百姓大药房旁妈妈驿站非法出售“笑气”,销售金额38904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智博非法经营的“笑气”内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被告人陈智博于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智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扣押的笑气、银行卡等物证;
2.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智博的供述和辩解;
5.“笑气”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智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智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彤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智博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内含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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