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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智国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智国(曾用名:陈二兵),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陕西省华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智国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智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智国在位于本市碑林区万达新天地艾斯汀酒店4楼楼梯间,以借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杜某某的黑色小米MIX3型手机(经评估价值为2149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6.户籍证明、前科信息;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智国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累犯。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智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智国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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