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陈智彬(绰号“罗彬”),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住洛江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5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8月27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3年10月21日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2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住丰泽区**街**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智彬、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向泉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街道的**项目的建设工程。因工程款纠纷,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份停止施工,并安排人员驻守**项目工地。2016年10月,**公司通过被告人董某某、陈智彬委托卢某某(已判刑)雇请保安及社会闲散人员将驻守在**项目工地的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赶出工地,并先行支付清场费用人民币100000元。10月30日,卢某某组织苏某某、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彭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方的人员清退出**项目工地,并安排保安看管项目工地。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被赶出工地后,当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协商不成,原班组长李某某(已判刑)威胁将组织人员把驻守**项目的**公司人员赶出工地。被告人董某某、陈智彬及卢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将组织人员强行进入**项目工地,双方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由卢某某指使苏某某、王某丙纠集王某乙、王某甲、彭某某、林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均已判刑)及王某已、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40余人,到**项目工地聚集。当日14时许,李某某以发放拖欠的工资为由纠集20余名原班组工人及社会人员等到**项目工地大门外。李某某一方人员欲强行闯入该工地时,与卢某某一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人员互掷矿泉水瓶、石块等,致使**公司雇请的保安任某某被推倒在地、原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雷某某被石块击中受伤。冲突发生后,**公司保安王某庚拨打电话报警。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任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陈智彬、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保安服务临时协议书、施工合同、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解除社区矫正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傅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智彬、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彬、董某某指使他人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智彬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检察员:李 环 晖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智彬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三份。
4.光盘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