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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陈曦,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兰溪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现住兰溪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曦以承包新农村水网改造、水电安装工程、经营五交化商店需要资金等为由,以月息1-2分为诱惑,向37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累计金额7214497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18.2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周某甲 (现已退休)出具共计26张借条,累计金额90.6万元:

1、2014年10月24日,向周某甲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2014年10月25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3、2015年01月11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4、2015年01月11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5、2015年01月19日,向周某甲周某甲借款7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6、2015年01月21日,向周某甲借款6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7、2015年02月01日,向周某甲借款4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8、2015年02月03日,向周某甲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9、2015年02月06日,向周某甲借款2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0、2015年3月03日,向周某甲借款8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1、2015年3月03日,向周某甲借款7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2、2015年3月07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3、2015年3月10日,向周某甲借款15000元,月利率1. 5% ;

14、2015年3月10日,向周某甲周某甲借款14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5、2015年3月21日,向周某甲借款13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6、2015年4月23日,向周某甲周某甲借款3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7、2015年4月23日,向周某甲借款1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8、2015年6月10日,向周某甲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19、2015年7月11日,向周某甲借款21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0、2015年7月11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1、2015年9月01日,向周某甲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2、2015年9月03日,向周某甲借款1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3、2015年9月13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4、2015年9月15日,向周某甲借款16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5、2015年9月24日,向周某甲借款1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6、2015年10月11日,向周某甲借款200000元,借期到2016年3月15日,月利率1. 2% 。

二、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滕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9张借条,累计金额28.2530万元:

1、2014年10月11日,向滕某某借款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4年11月16日,向滕某某借款4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3、2014年11月27日,向滕某某借款23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4、2014年12月10日,向滕某某借款2288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5、2014年12月25日,向滕某某借款4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6、2015年1月18日,向滕某某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2% ;

7、2015年1月18日,向滕某某借款355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8、2015年1月23日,向滕某某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9、2015年5月3日,向滕某某借款6615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三、2010年2月,被告人陈曦向原兰溪市**初中教师严某某出具共计2张借条,累计金额30万元:

1、2010年2月11日,向严某某借款200000元,月利率1. 5%;

2、2010年2月11日,向严某某借款100000元,月利率1. 5%。

四、2015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教师舒某某出具共计2张借条,累计金额8万元:

1、2015年4月11日,向舒某某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2015年8月2日,向舒某某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五、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董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六、2015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黄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4张借条,累计金额29.2767万元:

1、2015年1月1日,向黄某某借款83544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2、2015年1月29日,向黄某某借款37461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3、2015年9月1日,向黄某某借款131442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4、2015年9月8日,向黄某某借款4032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七、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鲍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八、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邵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4张借条,累计金额20.2万元:

1、2015年5月01日,向邵某某借款1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5年5月01日,向邵某某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3、2015年9月01日,向邵某某借款16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4、2015年12月1日,向邵某某借款12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该笔借款已归还本金2000元。

九、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何某某出具共计2张借条,累计金额4万元,分别是:

1、2015年5月23日,向何某某借款2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5年7月27日,向何某某借款1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十、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电工吴某甲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万元,月利率1. 5% 。

十一、2015年4月2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骆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十二、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周某乙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十三、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卢云仙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3.5万元,月利率2. 0% 。

十四、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蒋某甲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9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1. 2% 。该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万元。

十五、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陈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十六、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曦向唐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十七、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王某甲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十八、2014年9月5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教师贾某甲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十九、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郑某甲(现已退休)出具共计9张借条,累计金额49.5万元:

1、2015年04月28日,向郑某甲借款4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5年06月06日,向郑某甲借款33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3、2015年09月20日,向郑某甲借款77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4、2015年09月27日,向郑某甲借款107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5、2015年10月08日,向郑某甲借款73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6、2015年11月04日,向郑某甲借款56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7、2015年11月24日,向郑某甲借款34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8、2016年02月08日,向郑某甲借款5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9、2016年03月08日,向郑某甲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二十、2014年3月2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童某甲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该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5万元。

二十一、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潘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二十二、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蒋某乙共计出具1张借条,借款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该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5万元。

二十三、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宋某某(现已退休)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二十四、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章某甲儿子贾某乙共计出具2张借条,累计金额20万元:

1、2014年12月7日,向贾某乙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5年3月28日,向贾某乙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二十五、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柳某甲(现已退休)出具共计11张借条,累计金额39万元:

1、2015年03月15日,向柳某甲借款25000元,月利率1. 4% ;

2、2015年08月13日,向柳某甲借款60000元,月利率1. 4%;

3、2015年09月14日,向柳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4% ;

4、2015年11月06日,向柳某甲借款70000元,月利率1. 4%;

5、2015年11月07日,向柳某甲借款55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4% ;

6、2015年11月07日,向柳某甲借款30000元,月利率1. 4%;

7、2015年11月11日,向柳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4% ;

8、2015年11月12日,向柳某甲借款50000元,月利率1. 4%;

9、2015年11月13日,向柳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4% ;

10、2015年11月15日,向柳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4% ;

11、2015年11月23日,向柳某甲借款20000元,月利率1. 4% 。

二十六、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曦向柳某乙共计出具1张借条,借款9万元,月利率1. 4% 。

二十七、2015年4月1日,被告人陈曦向袁某某共计出具1张借条,借款11万元,月利率1. 4% 。

二十八、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童某乙、王某乙夫妻出具共计10张借条,累计金额55万元:

1、2013年5月15日,向童某乙借款50000元,月利率2. 0% ;

2、2014年3月30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30000元,月利率2. 0% ;

3、2014年5月10日,向童某乙借款200000元,日息150元;

4、2014年6月02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10000元,月利率2. 0% ;

5、2014年7月03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20000元,月利率2. 0% ;

6、2015年3月08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30000元,月利率2. 0% ;

7、2015年4月05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20000元,月利率2. 0% ;

8、2015年5月18日,向童某乙借款50000元,月利率2. 0% ;

9、2015年6月18日,向童某乙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 0% ;

10、2015年8月23日,向童某乙妻子王某乙借款40000元,月利率2. 0% 。

二十九、2015年6月5日,被告人陈曦向王某丙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0万元,月利率2. 0% 。

三十、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吴某乙出具共计4张借条,累计金额12万元:

1、2012年05月02日,向吴某乙借款10000元,月利率1. 0%;

2、2012年11月06日,向吴某乙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0% ;

3、2014年05月16日,向吴某乙借款40000元,月利率1. 2%;

4、2014年10月21日,向吴某乙借款40000元,月利率1. 2%。

三十一、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小学教师郑某乙(现已退休)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0万元,借期半年,月利率1. 5% 。

三十二、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曦向王某丁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5% 。

三十三、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徐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15.5万元,月利率1. 5% 。

三十四、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兰溪市**中学同事胡某某出具共计3张借条,累计金额28.12万元:

1、2014年09月06日,向胡某某借款1734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3% ;

2、2014年10月17日,向胡某某借款50000元;

3、2015年01月29日,向胡某某借款578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3% 。

三十五、2015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曦向吴某丙、孙某某夫妻共计出具借条3张,累计金额41万元:

1、2015年1月27日,向吴某丙丈夫孙某某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2、2015年6月20日,向吴某丙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3、2015年9月27日,向吴某丙借款11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三十六、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曦向章某乙共计出具1张借条,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 2% 。

三十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曦向盛某某出具共计1张借条,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2. 0%。该笔借款已归还本金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陈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借款情况、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合同协议书、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清单、公告、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陈曦除名的决定、陈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一览表陈曦借款、还款、支付利息的银行交易数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滕某某、严某某、舒某某、董某某、黄某某、鲍某某、邵某某、吴某甲、骆某某、周某乙、卢某某、蒋某甲、陈某某、蒋某丙、唐某某、施某某、王某甲、章某甲、贾某甲、郑某甲、童某甲、潘某某、蒋某乙、宋某某、贾某乙、柳某甲、柳某乙、袁某某、童某乙、王某丙、吴某乙、郑某乙、吴某丁、王某丁、徐某某、胡某某、吴某丙、章某乙、盛某某、吴某戊、宁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曦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曦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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