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曼,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曼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曼因沉迷赌博,为还赌债,便虚构认识广州市解放南路新中国大厦老总,有能力帮助投资人购买新中国大厦商铺经营权并帮忙转租盈利的事实,同时伪造了新中国大厦商铺的《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等合同资料,诱骗被害人与其签约投资新中国大厦商铺,骗取张某某、林某某等14名被害人的投资款4834.955万元,除少部分款项用于投资返利外,大部分用于赌博非法活动,经审计,共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995.09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陈曼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红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曼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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