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陈曾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镇**居委**组**号。2011年12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小区**栋**单元**。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培训教师,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单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曾杰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高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0日分别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三案并案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陈曾杰、刘某某共谋后在“**”APP创建亲友圈,利用**APP等软件建立“**”赌博群,共同组织邀约参赌人员在该亲友圈赌博,制定并发布群规则,每局赌博结束后,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2018年底,被告人高某某经陈曾杰、刘某某二人同意后加入该赌博群经营管理。截止2020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三被告人通过收取房费获利共计人民币113447元。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委托人他人向丰都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11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赌场房费统计汇总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曾杰、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科技有限公司数据、**群统计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杰、刘某某、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曾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 梁译元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曾杰现逮捕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3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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