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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有为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陈有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0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路**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怀化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有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下午19时许,在隆回县**镇**大酒店门口,被告人陈有为贩卖约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得赃款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尿检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有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为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有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有为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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