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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朋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朋,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3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朋驾驶自己所租的一辆车牌为川******的灰色越野车从孟连县城前往普洱。当日17时30分许,途经孟连县勐柏查缉点时,被孟连县公安局民警从其所驾驶的车辆驾驶位及副驾驶位座垫下,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3包,净重2987.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9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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