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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朝晖、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朝晖,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 日至23日临时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2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14日被临时寄押于怀集县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务川自治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经共谋后,由被告人陈朝晖安排李某甲操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宣称虚假的“裕通理财”、“深圳斯坦梦教育”、“第e金融”、“长城保代”投资理财产品利率可达4.25%-6.75%,引诱务川自治县不特定20人多次存款共人民币171.71万元到被告人陈朝晖掌控的账号内。以上钱款被二人用于支付前期本金和利息、日常开销等。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共计返息2.49万元,返还本金3万元,未返还本金168.71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川农业银行东门营业厅,以投资“裕通理财”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5.25%,通过卡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肖某甲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5********农业银行卡转出10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282711960********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3月10日和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朝晖两次向被害人肖某甲支付利息共计1万元,本金10万元未返还。

2、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川农业银行东门营业厅,以投资“裕通理财”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4.75%,通过卡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简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04********农业银行卡转出5万元进入李某甲控制的卡号为62284811980********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川农业银行东门营业厅,以承诺存款年利率为4.75%,通过卡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简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04********农业银行卡转出2万元进入李某甲卡号为62284811980********农业银行卡内。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简某某支付利息4750元现金;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退还被害人简某某本金1万元,本金6万元未返还。

3、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龚某甲家中,以投资“裕通理财”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4.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龚某甲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5********农业银行卡和龚某甲持有的其儿子龚某乙的卡号为62179970300********邮政银行卡转出共计30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284811986********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龚某甲家中,以投资“裕通理财”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5.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龚某甲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5********农业银行卡转出3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朝晖向被害人龚某甲支付1500元,本金33万元未返还。

4、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4.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7900010********农商银行卡转出8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8万元未返还。

5、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肖某乙家中,以投资“裕通理财”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第一年4.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肖某乙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3********农业银行卡转出10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284811986********农业银行卡内;2018年2月28日将“裕通理财”变更为“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承诺存款年利率为5.25%,将到期10万元存款续存。2018年3月3日,被告人陈朝晖通过支付宝向被害人肖某乙支付利息4750元,本金10万元未返还。

6、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4.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1********农业银行卡转出6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6.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1********农业银行卡转出5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的建设银行卡内;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6.25%,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李某乙之妻)微信账户上的1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朝晖向被害人李某乙支付利息3000元,本金12万元未返还。

7、2018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屋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4.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敖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7900010********农商银行卡转出7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7万元未返还。

8、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5.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7900010********农商银行卡转出10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0万元未返还。

9、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6.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9300011********农商银行卡转出1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万元未返还。

10、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第e金融”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4.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文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284811983********农业银行卡转出10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0万元未返还。

11、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6.75%,并赠送两份100万身份的保险合同,通过P0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9970300********邮政银行卡转出22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新城区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诺存款年利率为5.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毛某某持有的卡号为62179870310********邮政银行卡转出3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25万元未返还。

12、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5.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持有的卡号为23290300010********农商银行账号转出9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9万元未返还。

13、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6.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持有的卡号为62179970300********邮政银行账号转出1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万元未返还。

14、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6.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持有的卡号为62177900080********农商银行账号转出5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5万元未返还。

15、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第e金融”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4.2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乙持有的卡号为62159000080********农商银行账号转出1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万元未返还。

16、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老一中附近一出租房内,以投资“长城保代”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4.75%,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张某丙持有的卡号为62177900010********农商银行账号转出1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万元未返还。

17、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星鑫港12栋一单元1102何某某出租房内,以投资“深圳斯坦梦教育”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存款年利率为5.0%,通过P0S机刷卡方式,将被害人田某甲持有的卡号为62179970300********邮政银行卡转出12万元进入陈朝晖控制的卡号为62170071100********建设银行卡内。未支付过利息,本金12万元未返还。

18、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务川自治县务川农业银行东门营业厅,承诺存款年利率为5.5%,将陈朝晖和王某丙结算给申某某卡号为62284811985********农业银行卡内的4.51万元转出到李某甲62284811980********农业银行卡内。2018年6月10日退回本金2万元,未支付过利息,尚欠本金2.51万元未返还。

19、2016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承诺存款年利率5.5%,将邓某某卡号为62284811985********农业银行卡转出1.6万元到李某甲本人卡号为62283014840********农业银行卡内;2017年6月10日,又通过该卡转出1万元到李某甲卡号为62284811980********农业银行卡内;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现金方式吸收邓某某0.6万元;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以现金方式吸收邓某某2万元。除1.6万元得利息900元外,其余本金未支付利息,本金5.2万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银行卡;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简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朝晖、李某甲系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被告的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文书卷1册共69页、证据卷8册共1012页、补充卷2册共11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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