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陈朝潭,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号。被告人陈朝潭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朝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朝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朝潭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朝潭,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朝潭明知汇入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账户收取钱款并持其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取钱。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朱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要充值为由骗取人民币9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杨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2. 2019年6月28日至30日,被害人梁某某被他人以缴纳贷款保证金、解冻金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杨某甲、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3. 2019 年6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以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卡后,经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4. 2019 年6月29日,被害人宋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卡后,经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5. 2019年7月1日至7月3日,被害人罗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的银行账户后,其中的6000元经杨某乙、吴某某、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6. 2019年7月2日,被害人代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1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的银行账户后,该钱款经杨某乙、吴某某、江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7. 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熊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8. 2019年7月3日,被害人魏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经孙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及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9. 2019年7月3日至7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被他人以办理网络贷款为由骗取人民币19000元。该钱款转入涉案银行账户后,其中的16000元经孙某某、杨某乙、吴某某等人转账、取现、无卡存款等操作,最终由李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朝潭取款,并将钱款交付给上游犯罪分子。
综上,被告人陈朝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9000元。
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朝潭在海口市龙华区KIKA酒吧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陈朝潭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朝潭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朝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朝潭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