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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木土收买信用卡信息罪)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木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0********,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木土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木土伙同雷某某(已起诉)、郭某某、蔡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小区**栋**室,通过他们及谭某某、黄某庚(均已判决)以购买、借用等方式收集的黄某甲、杨某某等人名下共计87张银行卡(每套包含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在上海**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户并绑定商户二维码,后提供给他人从事非法银行转账活动。

2019年7月18日2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罗东派出所在南安市**镇**小区**号楼**室查获谭某某,并当场查扣户名为杨某某等人名下的15张银行卡(关联密码和手机号)、3个U盾、2部手机;次日17时许,在南安市**镇**村**号黄某庚家中查获黄某庚,并当场查扣黄某己、刘某丁等人名下的32张银行卡(其中包括黄某庚和谭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各1张)、11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

2019年9月5日,南安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小区**栋**室租房查获黄某甲等人名下42张银行卡、35部手机及1台笔记本电脑。

2020年1月19日1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在晋江市中医院10楼1021室抓获被告人陈木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商户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反馈信息、涉案资金查控平台信息、工作说明、银行卡注册信息、银行卡相关详细信息、拉卡拉工作情况说明、提请技术侦察部分数据查询审批表及查询结果、人口信息、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邱某某、张某甲、王某某、黄某甲、张某乙、黄某乙、范某某、黄某丙、郑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刘某甲、陆某某、杨某某、刘某乙、赵某某、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洪某某、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吕某某、周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木土及同案犯雷某某、谭某某、黄某庚、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土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培卿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木土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光盘十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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