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760号
被告人陈木彪,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村时进厂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2014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7年3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木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木彪在东莞市桥头镇田头角村时进厂上班期间,因未按规定戴帽子一事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木彪用双手抱住赖某某的双腿将赖某某摔倒在地,致赖某某后脑着地受伤(经鉴定,赖某某外伤致左侧硬膜下血肿,脑挫伤,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冷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木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彪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木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9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木彪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卷。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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