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金融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陈木章,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平和县**镇**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平和县**镇**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对本案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陈木章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与他人结伙,以由他人提供货源、买家,陈木章负责在上海市接货、配送的方式,非法经营卷烟制品,并由陈木章出面承租上海市闵行区**村**组**号房屋,作为仓库囤放待售卷烟等物。2019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亦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经营卷烟生意,并通过陈木章取得部分卷烟制品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陈木章伙同陈某甲分别驾驶车辆至上海市闵行区**路**村**组**号处,接收当日运抵的卷烟制品,并由陈某甲携带部分卷烟先行至上述仓库处收储时,分别被民警抓获,所接收、存储卷烟均被查获。经检验,侦查人员从陈木章处、陈某甲处分别查获各类卷烟1125条、1539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相关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上海市闵行区**路**村**组**号门口处的相关车辆及闵行区**路**村**组**号仓库进行搜查,总计查获各类卷烟2625条;
2.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证实,涉案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合计价格39万余元;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接了从温州运至上海市的货运单后,其根据收货人提供的地址将货物运至闵行区**路附近,有陈木章等两辆轿车前来接货,后被警察抓获;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木章自2019年5月向其租借闵行区浦江镇汇中村七组20号房屋,用于堆放物品,2020年3月后,陈木章曾带陈某甲前来存货、送货;
5.相关证明证实,经查询,陈木章、陈某甲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使用的手机并委托电子数据检验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的供述,印证上述基本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对基本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未取得专卖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均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等,建议对陈木章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对陈某甲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牧青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木章、陈某甲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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