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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术儿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陈术儿,男,1972年****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H0908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批准,于次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术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术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手套、电筒、螺丝批等工具,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采取撬门窗入屋的方式先后十一次潜入多名被害人家中盗取财物,共计盗取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和金银首饰、茶、烟、酒等财物一批。作案后,将部分赃物销赃获利人民币66300元、澳门元12100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财物发还被害人。

1.2017年9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增城区******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武某某的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及金币、首饰等物品,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澳门元100000元的价格卖出。

2.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先后潜入广州市花都区********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雪茄烟约10盒。

3.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的郑某某1瓶人头马XO洋酒、3瓶飞天茅台酒及若干瓶杯莫停酒。

4.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金币6枚、人民币收藏册1套,银币、银条若干,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澳门元21000元的价格卖出。

5.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被害人樊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未盗得财物。

6.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盗得被害人邹某某的3瓶洋酒,并毁坏丢弃监控设备1台。

7.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先后潜入广州市从化区******号、**号、**号别墅中,分别盗得被害人叶某某的洋酒若干瓶;盗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茶饼3饼,花胶1盒;毁坏丢弃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监控设备1台。破案后,缴回茶饼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8.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被害人曹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未盗得财物。

9.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术儿再次潜入广州市从化区******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42瓶飞天茅台酒,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人民币66300元的价格卖出。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双肩背包1个,尼龙袋1个,手套1对,电筒2只,运动鞋2双,螺丝批1把,赃物茶饼12个,赃款人民币20000元;

2.书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叶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冯某某、邹某某、曹某某、樊某某、罗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术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术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术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18

                                  

附件:

1.被告人陈术儿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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