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41号
被告人陈术儿,男,1972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H09083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园**栋**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术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术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手套、电筒、螺丝批等工具,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采取撬门窗入屋的方式先后十一次潜入多名被害人家中盗取财物,共计盗取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和金银首饰、茶、烟、酒等财物一批。作案后,将部分赃物销赃获利人民币66300元、澳门元12100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财物发还被害人。
1.2017年9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增城区**苑**街**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武某某的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及金币、首饰等物品,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澳门元100000元的价格卖出。
2.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先后潜入广州市花都区**镇**湾**街**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雪茄烟约10盒。
3.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的郑某某1瓶人头马XO洋酒、3瓶飞天茅台酒及若干瓶杯莫停酒。
4.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金币6枚、人民币收藏册1套,银币、银条若干,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澳门元21000元的价格卖出。
5.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被害人樊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别墅中,未盗得财物。
6.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别墅中,盗得被害人邹某某的3瓶洋酒,并毁坏丢弃监控设备1台。
7.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先后潜入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号、**号别墅中,分别盗得被害人叶某某的洋酒若干瓶;盗得被害人余某某的茶饼3饼,花胶1盒;毁坏丢弃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监控设备1台。破案后,缴回茶饼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8.2020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术儿潜入被害人曹某某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镇**路**号别墅中,未盗得财物。
9.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陈术儿再次潜入广州市从化区**镇**街**号别墅中,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42瓶飞天茅台酒,后在珠海市将所盗物品以人民币66300元的价格卖出。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双肩背包1个,尼龙袋1个,手套1对,电筒2只,运动鞋2双,螺丝批1把,赃物茶饼12个,赃款人民币20000元;
2.书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叶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冯某某、邹某某、曹某某、樊某某、罗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术儿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术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术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术儿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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