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权壮,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村**巷**号。2001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权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权壮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好贩卖毒品事宜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后,去到台山市斗山镇五福管区五福村后面山边处贩卖毒品1小包给黄某某,交易完毕后,双方分别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陈权壮处缴获手机1台,从黄某某处缴获其刚向被告人陈权壮购买的毒品1小包重0.08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权壮的供述。
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
物证及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相关书证。
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权壮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权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权壮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权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权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权壮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莹冰
检察官助理 王修胜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权壮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25001****、1300581****。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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