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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权威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19〕160

被告人陈权威,男,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幢**号被告人陈权威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陈权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权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权威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权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权威于2016年7 月31日左右的一天,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浜其租住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1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曹某某、赵某某。

2.被告人陈权威于2016 年8 月2 日,通过短信与赵某某谈妥,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克,赵某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陈权威支付人民币530 元,再由曹某某至陈权威租住处将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取走交给赵某某。

3.被告人陈权威在2016年8月22日12时许被抓获时,一并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袋,重1.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笔录、手机提取照片等;

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陈权威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从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权威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17.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陈权威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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