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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李强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陈李强(曾用名陈小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40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14因盗窃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8日释放;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3日释放;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10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李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陈李强去到本市塘厦镇桥陇社区**巷**号出租房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约385元),后进行出售。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20年9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陈李强去到本市塘厦镇莆心湖**巷**号,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约1280元),后进行出售。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扣押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李强的供述;4.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材料;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李强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李强的刑事责任。陈李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李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林小善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李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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