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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66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宅**号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溜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6400元及上海农商银行卡一张。次日,被告人陈某通过ATM机从上述银行卡内盗领人民币合计10000元。

2020年5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上海农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屏等,证实其家中钱财被窃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现金及信用卡并使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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