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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来发、莫乃柄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陈来发,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浈江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逮捕。200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9年12月31日假释出狱;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莫乃柄,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武江区**路**号**房,捕前住址韶关市浈江区**路**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逮捕。2008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中五千元已缴纳),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乃柄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来发行至韶关市浈江区**路**酒店,见被害人隆某某停放在酒店楼下的一辆白色电动车没有上大锁,由莫乃柄、陈来发分工使用工具合力将车盗走。经韶关市浈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2851.2元。

2.2019年8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来发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莫乃柄行至韶关市武江区**路**酒店,见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没有上大锁,由莫乃柄负责看风,陈来发负责使用预先准备好的工具接通车辆电路后将车盗走。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人民币3046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来发被抓获;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莫乃柄被抓获。公安机关依法从陈来发处扣押了涉案物品手机一部、剪刀一把、衬衣一件、电动车一辆、头盔一个;从莫乃柄处扣押涉案物品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液压剪一把等物品,赃款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隆某某、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洁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来发、莫乃柄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缴获的作案工具电动车、摩托车、剪刀等,现暂扣于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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