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陈来法(绰号:贻乞),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街**号**幢**室,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巷**号**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来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来法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来法到南安市**镇**路**号**号**巷子,盗走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咖啡色绿佳牌电动车(中沙型,车架号:21201200860,电动号:60V1000WMZ130240727,60V,12A,五粒电池,价值人民币1491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卖给南安市**镇**巷***的木某某。现该车已追还被害人许某某。
2、2020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来法到南安市**镇**大厦***道口对面**巷**号前停车场,盗走谢某某停放在该处一部米黄色名岛牌电动车(型号:58V,12A,4粒电池,价值人民币781.1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元卖给张某某。现该车已追还被害人谢某某。
3、2020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陈来法到南安市**镇**路**号****边,盗走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银色五羊牌摩托车(型号:SuperMTRY125T-37,车牌:KL675,价值人民币2448元)。现该车已追还被害人傅某某。
2020年9月1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南安市**镇**巷**号**幢**室抓获被告人陈来法。被告人陈来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及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呈请归案经过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许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来法的供述及辨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来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法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来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来法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来法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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