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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来贵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来贵,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四川**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公司宿舍**19918月3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7月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44岁。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来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来贵与被害人刘某某同为四川**有限公司叉车司机。2020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陈来贵看见刘某某耍手机不工作,因而发生争执引发言语冲突,产生了用叉车碾死刘某某的想法。为了使叉车能将刘某某撞到,陈来贵将叉车臂抬升并调整叉车位置,使叉车臂上的铁框正对刘某某身体,随后驾驶叉车从身后将刘某某撞倒在地。陈来贵明知刘某某被撞倒位于叉车铁框下,并在附近工友发现此异常情况呼喊提醒其停车的情况下未予理睬,继续驾驶叉车快速行驶,待叉车车轮从被害人刘某某身体上碾压过去后,陈来贵才停下叉车,下车查看刘某某状况,当发现刘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胸腹部及背部被碾压致心、肺、肝、脾、双肾、食道、胃肠等多脏器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来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来贵因工作琐事纠纷,驾驶叉车撞击并碾压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来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来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来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燕

2020年10月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来贵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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