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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杨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陈杨,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0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社区**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杨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三角碑附近的三社区治安岗亭前,将一小袋净重0.21克的白色晶体状疑似物和一颗净重0.09克的红色片剂状疑似物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杨某某,交易完成后陈杨驾车离开,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疑似物。

经鉴定,从上述查获的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民警从陈杨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杨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

7.现场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杨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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