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陈杨鹏,男,出生日期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杨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杨鹏在彭州市濛阳镇万贯产业园谌氏箱业外,盗走被害人谌某某货车内水果筐5 个。
2. 2020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杨鹏在彭州市濛阳镇雨润市场8 号门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货车内水果筐22 个。
3.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杨鹏在彭州市濛阳镇物流小区后,盗走被害人王某甲货车内水果筐5 个。
4.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杨鹏在彭州市濛阳镇万贯产业园内,盗走被害人王某乙货车内水果筐31个。
5.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杨鹏在彭州市濛阳镇伏龙小区内,盗走被害人蒋某某货车内水果筐10个。
经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69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杨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杨鹏多次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杨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杨鹏被判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杨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岩 柏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陈杨鹏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