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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杰、谷跃等4人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杰,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被泰州市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祥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温祥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温祥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亚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温亚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又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被安徽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温亚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跃,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谷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1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谷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财、郑建、钱倩、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采取不固定结伙方式,驾车至宿迁市宿豫区新桥花园小区、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润扬美苑小区,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盗窃作案3起,共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2522元,其中被告人陈杰、温祥平参与3起,涉案金额共计12522元,被告人温亚军参与2起,涉案金额共计9894元,被告人谷跃参与1起,涉案金额262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驾车带着被告人温亚军、温祥平至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新桥花园小区,被告人温亚军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该小区2幢201室,被告人温亚军、温祥平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内的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314元。

2.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杰驾车带着被告人温亚军、温祥平至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新桥花园小区,被告人温亚军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该小区2幢501室,被告人温亚军、温祥平盗得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内的黄金项链1条、人民币42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380元。

3.2020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杰驾车带着被告人谷跃、温祥平至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润扬美苑小区,被告人谷跃采取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该小区108幢505室,被告人温祥平盗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卧室衣柜内的黄金挂坠2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挂坠价值人民币2628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均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锁工具等犯罪物品已被扣押。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杰、温祥平各退赔赃款3000元,被告人温亚军退赔赃款3200元,被告人谷跃退赔赃款200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温祥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温亚军、谷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在相应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谷跃已退赔大部分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检察官助理:许岭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杰、温祥平、温亚军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谷跃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985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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