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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杰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时许,民警王某某身着制式警服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路师大花园处巡逻时,依法对被告人陈杰、涉案当事人李某某进行盘查。因警务终端显示陈杰系吸毒人员且有犯罪前科,王某某要求其进一步配合检查。陈杰拒不配合,转身逃至斯奇恩酒店一楼楼道处,并与追赶至此的王某某发生打斗,并持刀将王某某左大腿、左小指处划伤,后逃离现场。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当日17时30分许,陈杰在成都市新都区隆胜路木棉新城小区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警察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前志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杰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起诉书捌份、光盘肆张等材料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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