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杰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泉州市泉港区**村**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川(曾用名王伟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苏省涟水县,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路**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4月9日年被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峰、王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杰峰、王川经合谋,共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太阳城”赌场注册4个赌博账户,并使用上述赌博账户在“太阳城”赌场内供其个人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下注赌博,在赌场内帮助境内参赌人员兑换赌博筹码及赌资结算,并通过赌博账户的转码量获取0.9%的返利,二人对返利平分。被告人陈杰峰、王川除在赌场直接通过现金兑换赌博筹码外,通过各自在境内注册的银行账户在境内与“太阳城”赌场进行赌资结算。经查明,通过被告人陈杰峰、王川注册的赌博账户在“太阳城”赌场内参赌的潘某某、简某某等内地赌客系经其二人介绍、招揽的,所涉赌资达港币700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陈杰峰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进“太阳城”赌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147.302万元,被告人王川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进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292万元。
被告人陈杰峰、王川于2020年8月14日在唐山市丰南区**庄被抓获归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潘某某、简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杰峰、王川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相关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杰峰、王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峰、王川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峰、王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杰峰、王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峰、王川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杰峰、王川现均被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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