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陈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1992年5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抢劫罪及前罪余刑,于1996年1月29日被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月30日至3月1日,自2018年4月12日至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杰在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聚玉街鹿鹤市场路口附近,看见被害人訾某某(男,71岁)驾驶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上在该路口等生意,便谎称让訾某某拉几张凳子到南郊金三角附近。行驶途中陈杰称訾某某车骑的太慢,并主动要求由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訾某某往南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郊金三角神龙驾校附近一条偏僻小路时,陈杰让訾某某下车,用随身携带折叠刀指着訾某某,要求訾某某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訾某某称身上没有现金。陈杰让訾某某蹲在路边的草丛里面不许动,乘机骑着訾某某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陈杰驾驶訾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行至随州市**附近的**便利店处,与便利店老板徐某甲攀谈,要求购买三条黄鹤楼香烟,并谎称其身上钱不够,将该三轮车暂时抵押给徐某甲,稍后再来支付烟钱。徐某甲信以为真,拿出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交给陈杰,陈杰后将骗取的三条香烟予以出售。
另查明:2017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杰在曾都区鹿鹤市场福应百货门口见被害人刘某甲(男,74岁)驾驶三轮电动车卖西瓜,陈杰上前谎称要购买刘某甲车上所有西瓜,并且主动要求自己驾驶三轮电动车。陈杰将刘某甲带至随州市八角楼陈老四饭店,将车上西瓜全部卸下后,以借用刘某甲的三轮电动车去接人为由,将该三轮车盗走。陈杰将该三轮电动车骑至**转盘附近卖掉。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杰在随州市曾都宾馆附近见被害人包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停在路边,便谎称让包某某帮忙找儿子、并许诺给其几十块钱辛苦费。陈杰将包某某骗至随州市曾都宾馆附近某网吧后,趁包某某不注意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三轮电动车骑至随州市**广场**小超市以抵押三轮电动车的方式在超市老板徐某某手中骗取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2017年7月22日,陈杰在随州市青年路同济医院见被害人钦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卖西瓜,陈杰谎称要购买车上全部西瓜,将钦某某骗至随州市百货厂门口将车上西瓜全部卸下,以需要借用钦某某的电动车去接人为由,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电动车骑至随州市**有线电视台旁边的“**商店”以抵押三轮电动车的方式在该店女老板胡某某手中骗取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
2017年7月24日10时许,陈杰在随州市五眼桥菜场附近见被害人宋某某(男,70岁)骑着三轮电动车停在路边,陈杰谎称自己是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要购买大量水果,让宋某某用三轮电动车托运。后陈杰以借用宋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到附近买水果为由,将该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该三轮电动车骑至南郊转盘附近以人民币700元予以出售。
2017年7月26日8时许,陈杰在随州市鹿鹤批发市场见被害人华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停在市场门口,便谎称自己是东城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要到五眼桥市场购买大量水果,陈杰主动要求自己驾驶三轮电动车,当行至五眼桥市场附近时,陈杰以骗华某某去看水果为由,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该三轮电动车骑到随州市**街**超市以抵押三轮电动车的方式在该超市女老板刘某乙手中骗取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
2017年7月27日18时许,陈杰到随州市**岛附近**超市以之前盗窃的电动车作为抵押为由,从金某某手中骗取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2017年8月11日,陈杰在随州市老粮食局附近见龙某某父亲骑一辆红色三轮车在路边,便要求顺路载其一程,当行至五眼桥菜市场路口时,陈杰以让龙某某父亲帮忙买烟为由,将该电动车盗走。
2017年8月12日,陈杰在随州市**公路段旁边**烟酒副食店,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需要帮朋友买烟两条黄鹤楼香烟且身上钱不够为由,骗取王某某一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2017年8月21日7时许,陈杰在随州市沿河大道聚玉街水西门菜场见被害人石某甲骑着三轮电动车卖菜,陈杰谎称自己是河边上餐馆搞烧烤的,并且购买石某甲车上全部菜品,需要托运到餐馆。之后陈杰乘其不备,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该三轮电动车骑至随州市曾都区**郊**塔**小区门口超市以抵押三轮电动车的方式在超市老板吴某某手中骗取两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2017年8月23日10时许,陈杰在随州市鹿鹤市场见被害人罗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卖菜,便谎称自己是**酒店买菜的,要求购买罗某某车上全部菜品,需要托运到餐馆。之后陈杰乘其不备,将该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三轮车骑至随州市**大道**医院对面的一家烟酒副食店门前,陈杰以抵押三轮车为由在被害人温某某手中骗走两条黄鹤楼软珍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硬珍香烟。
2017年8月27日,陈杰在随州市金色港湾公交车站见被害人朱某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卖菜,陈杰谎称购买朱某某车上全部菜品,需要骑着车子到别的地方买肉。之后乘其不备,将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该车骑到随州市南郊转盘附近予以出售。
2017年8月31日,陈杰在随州市小十字街见被害人石某乙骑着三轮电动车在路边擦皮鞋。陈杰谎称需要购买肉,并且承诺支付点辛苦费为由,将石某乙的三轮电动车盗走。陈杰将该车骑至**转盘附近予以出售。
2017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柏树巷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杰抓获。
经随州市曾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具备鉴定条件的部分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1432元。
经随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19条黄鹤楼香烟价格共计人民币1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盗物品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訾某某、刘某甲、包某某、徐某乙、胡某某、宋某某、华某某、刘某乙、金某某、龙某某、石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温某某、朱某某、石某乙、徐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盗窃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硕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杰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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