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杰敲诈勒索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杰,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58********,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胡同**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花园高层**单元**室。2018年4月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治安罚款500元,2019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9年10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1.被害人某某某是海伦市北方明珠10号楼开发商,被害人卢某某是投资商,此工程挂靠到哈尔滨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杰是该楼盘区域内动迁户,在动迁区域有房照面积332平方米,无房照面积180平方米,陈杰用于经营“小饭桌”。经双方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给付陈杰安置回迁房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商服和住宅面积各占500平方米,另外安置6个车库,2011年10月21日陈杰与某某某签定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签订安置协议后又对卢某某、荆某某进行逼迫签定1,500,000元鸽子补偿款。并以索要该补偿款为由,于在2011年至2013年间,陈杰多次采取缠闹、逼迫、谩骂、随意追加利息等手段,迫使卢某某、荆某某三年期间共给付陈杰鸽子补偿本息2,405,000元。

2.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杰采取对某某某殴打、谩骂等手段,向其索要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服务管理权,在皇家园林洗浴中心房间内逼迫卢某某、荆某某签定了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服务权转让协议,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转交陈杰管理。

3.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陈杰对荆某某进行殴打、谩骂,逼迫荆某某签定了进户授权委托书,由陈杰全权代收进户等一切费用。2015年10月23日又逼迫荆某某出具260,000元欠条。

4.2015年6月10日,在被告人陈杰逼迫下卢某某被迫签定买卖协议,将健身场地的地基以100,000元价格顶动迁补偿款,该款陈杰未向卢某某、荆某某支付。

5.2015年6月28日、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杰以向卢某某要动迁补偿款的名义,将住户李某某欠卢某某的购房首付款20,000余元、住户王某甲欠卢某某的购房首付款14,153元索要走;2015年4月23日,住户桂某某将多余回迁面积款78,000元交给陈杰。

6.2016年,被告人陈杰找荆某某结算修电缆、修西大墙、修房盖等费用共计310,000余元,采用辱骂手段逼迫荆某某开具北方明珠10号楼两套住宅作为抵账。

综上,被告人陈杰采取缠闹、逼迫、谩骂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00,000余元。

被告人陈杰于2019年9月17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单、侦破经过、协议书、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服务权转让协议、算帐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2张、U盘一个

二、诈骗犯罪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杰以逼迫卢某某、荆某某签定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服务权转让协议,得到北方明珠10号楼物业管理后,虚构维修房屋、维修电梯、维修电缆、安装单元门等事项,向被害人卢某某、荆某某提供虚假票据核销人民币300,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丁某某签字的收到条四份、监控造造价明细、数码楼宇对讲机材料明细表、电缆维修保证书、四套单元门收据、修电梯的收据、维修水管票据等;

2.证人董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杰犯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杰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