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陈杰,化名郑杰、郑秀杰,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室。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1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杰对外自称郑杰、郑秀杰,在省政府驻淮北督察办公室上班、认识淮北市副市长王某甲、认识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以其能帮忙介绍工程、介绍工作、解决案件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杰自称郑杰,以其认识淮北市副市长王某甲,能帮忙介绍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20000元,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案发后,陈杰已归还张某甲上述钱款。
2.2012年8月,被告人陈杰自称郑杰,以其认识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及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能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处理其儿子王某乙案件事宜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15000元,香油25斤,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经鉴定,诈骗香油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陈杰已归还被害人上述钱款。
3.2012年9月,被告人陈杰自称郑杰,以其认识淮北市副市长王某甲,能帮助将被害人沙某某儿子安排到交警大队上班为由,骗取沙某某现金20000元,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案发后,陈杰已归还沙某某上述钱款。
4.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杰以其认识淮北市副市长王某甲,能帮助被害人任某甲解决女儿任某乙工作调动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甲现金5000元,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
5.2015年3月至2017年,被告人陈杰自称郑秀杰,在省政府驻淮北督察办公室上班,以其升职疏通关系和做生意需要用钱等为由多次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取现金约40余万元,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案发后,陈杰已归还张某乙3万余元。
6.2019年4月5日至4月21日,被告人陈杰自称郑秀杰,在省政府驻淮北督察办公室上班,以其出差和探望病人需要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6000元,诈骗所得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开支等。
综上,陈杰共诈骗张某甲、王某甲、沙某某、任某甲、张某乙、黄某某等人财物价值共计466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证人岳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杰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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