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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松山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松山,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现住天津市红桥区**道**里1-1-4022019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松山通过暴力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捷信牛奶甜品世家,盗窃现金100多元和VIVo手机一部;

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松山通过暴力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鱼羊故事百姓饺子馆,盗窃现金3000余元;

2019年8月24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松山采用暴力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河南省郑州市淮北街陇海路交叉口郑州超市,盗窃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盗窃地点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松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松山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松山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松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建议对被告人陈松山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松山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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