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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松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陈松,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2年1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松分别两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和轻伤。具体事实如下:

(一)刘某某(已判决)因其女友被黄某某调戏而与黄发生争吵,叶某某(已判决)见状上前解劝,二人均遭到黄某某一伙的殴打,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2年1月10日凌晨,刘某某从李某某(已判决)处得知黄某某在恩施市“中意”网吧的消息后,邀约他人,携带砍刀赶到“中意”网吧,伙同王某甲(已判决)及李某某等人分别持刀对黄某某进行砍、刺,后黄某某被人送到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当叶某某得知黄某某在“中意”网吧的消息后,亦纠集被告人陈松等人赶到,在王某甲及罗兰的指点下赶到恩施州中心医院门诊大厅。叶某某与陈松等人持刀,对躺在地上等待治疗的黄某某砍击后逃走。黄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松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龙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松的供述和辩解;4.恩公刑法鉴字第〔200206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5.勘验笔录。

(二)2013年3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松来到恩施市施州大道**宾馆找到其女友王某丙要求王还钱,双方发生争执,陈松将王某丙头发抓住按在地上,并用脚踢王腰腹部致其腰1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松的供述和辩解;5.州鸿翔司鉴[2013]法医临床鉴字第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龙顺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松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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