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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松松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松松,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6年8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5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0年3月20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0年9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松松以技术手段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本区**街道**新村**幢**室的家中,但未窃得财物。

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松松在本市鄞州区**镇**社区**弄**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T恤、短裤;

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松松的供述;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松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松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松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保

2020327

附:

1.被告人陈松松现被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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