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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松林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松林,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松林因经营二手车生意不善,并先后实施了下列诈骗行为,合计诈骗他人13.61万元。

1.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姜某某找到陈松林帮其岳父胡某某购买一辆二手货车。陈松林带胡某某及家人到南充看了一辆二手货车并谈好价钱8.38万元,姜某某支付了7.38万元给陈松林并约定在车辆过户后将尾款1万元支付给陈松林。后陈松林又以车辆过户名义要求姜某某支付了0.48万元,在约定的时间内陈松林未交付车子给胡某某,胡某某等人催促陈松林后,陈松林找人制作假行驶证欺骗胡某某。后胡某某等人到陈松林家中要求退还购车款,陈松林退还4.1万元。

2.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害人高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林购买二手货车。陈松林将一辆二手货车照片发给高某某,双方谈好价钱8.88万元。陈松林以缴定金及车辆运输费用的名义要求高某某支付了2.15万元,之后以过户名义要求高某某支付了5万元,在约定时间内陈松林并未交车,也未将车款退还高某某。 3.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松林购买二手货车,陈松林将货车照片给张某某看后双方谈好价钱13.8万元。陈松林以车辆定金的名义要求张某某支付了0.5万元,之后又以办理过户的名义要求张某某支付了2.2万元。陈松林收到购车款之后并未交付货车,也未将车款退还给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陈松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陈松林父亲陈某某与三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13.61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松林家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赞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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