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59号
被告人陈松,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高新区**组**号,住重庆市高新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松于2020年6月16日2时许,在渝中区解放碑国泰广场梯坎处,趁被害人刘某某在躺椅上睡着之际,盗窃其腰包内的现金2021元。被告人陈松于2020年6月17日14时许在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林路佳怡宾馆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赃款1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等物证;
2. 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松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松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松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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