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林国,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号。2010年9月9日因盗窃被上饶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日因盗窃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2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盗窃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上午9点多,被告人陈林国在玉山县**镇**菜市场内一菜摊前,用衣服做掩护,将右手伸进站在其旁边挑菜的被害人罗某某的上衣口袋内进行扒窃,因被摊主发现且被害人罗某某口袋内未携带财物,被告人陈林国未盗得财物,随后其在菜场内继续物色寻找扒窃对象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林国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现场照片;
6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林国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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