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 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北流市**路**号被害人韦某某住宅一楼大厅内,将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之后,将该车出售给北流市**路**号修车店的老板卢某某。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谢景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羁押于北流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及卷宗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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