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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2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3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中医院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用手从张某某的外衣口袋内扒走一部价值人民币1017元的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128G)并予以销赃。

2020年6月,侦查民警发现正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服刑的被告人陈某还有上述犯罪事实未经判决处罚,遂于2020年8月17日对陈某刑事拘留。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购买发票、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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