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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撬锁进入该村**号租**被害人付某某租住的租房,窃得屋内单肩包中的黄金戒指1个和黄金耳饰1对。经鉴定,涉案金器均为足金,其中黄金戒指总质量4.53克,黄金耳饰总质量2.699克。经绍兴市柯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戒指、黄金耳环分别价值1925.25元和1147.075元,共计3072.325元。

案发后,涉案金器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赃物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发票、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范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7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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