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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林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林,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村**组。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 次,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 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林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指使吞下49颗塑料包装的圆柱形固体后,于2019年7月30日乘坐飞机从从西双版纳飞往成都,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内的飞机上将陈林挡获,后陈林从其体内排出49颗塑料包装的圆柱形固体共计净重341.1克,经抽样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及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海洛因341.1克,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林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林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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