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林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 次,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 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林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指使吞下49颗塑料包装的圆柱形固体后,于2019年7月30日乘坐飞机从从西双版纳飞往成都,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内的飞机上将陈林挡获,后陈林从其体内排出49颗塑料包装的圆柱形固体共计净重341.1克,经抽样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及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海洛因341.1克,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林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林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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