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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果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果,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附**号。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陈果驾车途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葛兰街时,发现有迎亲车队,便尾随该车队并与迎亲人员一道进入重庆市长寿区**镇**小区**单元**新娘付某某的家里。先到次卧室盗得被害人杨某甲放置在床上挎包内的600元现金,随后来到正在举行新娘迎亲仪式的卧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挎包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陈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果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 王慧娟

2020323

附件:1.被告人陈果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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