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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枫强奸案)_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812号

被告人陈枫,曾用名陈理谦,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陈枫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6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诈骗,于2011年11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4年7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陈枫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枫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枫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当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枫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枫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万芸、李治辰(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枫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两人互加微信聊天。2018年4月26 日晚,二人见面后,在被害人张某某居住的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楼下分开,后被告人陈枫尾随张某某进入其居住的**室。入室后,被告人陈枫以手持菜刀、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提出要留宿,但未果。

2018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枫在被害人张某某明确表示不可以进入其住处后,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上述住所,后采用言语威胁、掐脖子等手段两次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了奸淫。

2018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枫在被害人张某某住所楼下等候张某某,在张某某拒绝其进入室内后,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抱至302室门口,并使用张某某的钥匙开门入室,后采用言语威胁、拖拽等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了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枫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枫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枫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枫在前判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另有本罪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 丽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枫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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