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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刘某某、郭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路**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路**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路**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村**号,现住福建省顺昌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刘某某、郭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7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某在其位于棋盘厂**号的住房、顺昌县**路**号*幢楼顶、徐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顺昌县**村**号的住房、被告人郭某某位于顺昌县**村**号的住房、被告人吕某某位于顺昌县**路**号的住房、兰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顺昌县**村**号的住房内开设赌场,期间共召集参赌人员赌博40次,累计收取桌费40000元人民币;郭某某累计获利1000元;吕某某累计获利1100元。

案发后,顺昌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7日将被告人陈某、刘某某抓获;同年11月28日,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顺昌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刘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堪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郭某某、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为其提供场地支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拘役并适用缓刑,罚金1000元至2000元;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拘役并适用缓刑,罚金1100元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在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郭某某、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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