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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廖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以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社区银都住宿305房、306房为据点,通过短信、微信号chengchangxia、QQ13806693340、ZX17806693340发送卖淫女照片、二维码价目表、定位及地址等信息招嫖,谈好之后通过微信号QQ13806693340、xcliao168联系卖淫女,为租住在上述银都住宿307房、308房的卖淫女黄某介绍卖淫,黄某每次收取人民币150元、16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嫖资,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人民币30元、50元、60元、100元不等的介绍费。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又以相同方式向租住在上述银都住宿310房的卖淫女王某梅介绍卖淫。2019年10月29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卖淫女黄某、王某梅介绍卖淫后,公安机关在上述银都住宿310房抓获卖淫女王某梅、嫖客孙某术,在银都住宿308房抓获卖淫女黄某、嫖客黄某林;在银都住宿门口获被告人陈某某,从其身上缴获MEIZU PR07手机1台及用于作案的OPPO R17手机1台;在银都住宿305房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缴获作案用的VIVO X23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介绍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介绍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萍

                                检察官助理  张露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现均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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