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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张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二逼”),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吸毒,于2017年6月2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7年10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10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4月5日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4月19日被和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陈某先后纠集张某、张某某等人在和县历阳镇多个地点聚众赌博。为树立团伙强势地位,该团伙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先后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聚众斗殴违法犯罪3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4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违法犯罪事实

1、2017年期间,被害人窦某某向陈某借了二十万元左右高利贷后失联,陈某多次寻找未果。后陈某得知窦某某在上海,便于2017年7月10日,邀集薛某、林某、黄某某等人开车前往上海。找到窦某某后,陈某将窦某某带上车,从上海将窦某某直接带回陈某家在和县历阳镇望江路的租赁公司,后经陈某父亲与窦某父亲协商,陈某方才将窦某某放走,窦某某被拘禁七、八个小时,其间,陈某逼窦某某还钱,并殴打窦某某。

2、2018年2月左右的一天下午,陈某伙同陈某、吕某某、“洋洋”(身份不明),前往姥桥被害人陈某某家,索要陈某某欠陈某父亲陈某某的债务。陈某某夫妇得知后,乘坐陈荣来车随后前往。陈某某在和县太阳桥附近碰到陈某某,索要债务无果,随后陈某赶来,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与“洋洋”强行将陈某某架上车,陈某某极力反抗,挣脱无果被陈某带上车。到达陈某家租赁公司后,陈某将陈某某带至公司里间对其实施殴打,逼迫其还钱,陈某某被逼无奈打电话通知黄某等人,在黄某担保后陈某方才将陈某某放走,陈某某被拘禁持续六、七个小时。

3、2017年4月26日下午,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孙某某经营的陆雨轩茶楼包间内赌博,陈某、张某共输数万元给陈某某、张某某。离开茶楼后,陈某认为陈某某赌博时玩假,伙同张某邀集人员,陈某邀集了李某某、陈某某、蒋某某、蒋某甲,张某邀集了孙某某、孙某甲、陈某甲,以上人员纠集于陈某某、张某某正在吃饭的龙虾聚会饭店门口,陈某将陈某某揪出饭店逼问其是否玩假,陈某某否认,陈某、张某、陈某某、蒋某某、蒋某某人上前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后因考虑此地处闹市区不安全,陈某、张某将陈某某带上车,要求张某某驾车,陈某坐副驾驶,在陈某指示下将车驶至和县南门大菜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驾车紧跟其后。至大菜场后,蒋某某、蒋某某人下车,持电棒打出声响,恐吓陈某某,此时历阳派出所民警接报警赶至现场,将蒋某甲、蒋某某、孙某甲带至派出所,陈某、张某带陈某某和张某某逃离现场。陈某交待张某看好陈某某,自己去派出所打探情况,张某将陈某某更换车辆、带着陈某某继续在和城附近行驶,不让陈某某离开。此时孙某某得知陈某某被扣押,希望张某放人,张某让其与陈某协商。后孙某某与陈某联系,张某接陈某电话将陈某某带至孙某某茶楼,在孙某某担保八万元后,陈某、张某将陈某某放走。陈某某被拘禁持续约三小时。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中,孙某某得知陈某某被陈某带走后,因当晚赌博地点是在孙某某经营的茶楼,其害怕事情闹大,为让陈某、张某放人,孙某某担保八万元,陈某、张某将陈某某放走。后陈某向孙某某索要八万元,并伙同张某邀集蒋某某人前往孙某某茶楼,打电话催孙某某还钱,扬言如果不还钱便到其店内闹事,孙某某无奈找找到常某某调解,欲将此事了结,八万元可以不用支付给陈某,但调解无果,最终商定五万元了结此事。后孙某某将五万元通过陈某乙交给陈某,陈某与张某将此五万元瓜分。

三、组织卖淫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丁某(已判决)在和县**镇**巷内租赁民房组织卖淫女卖淫,因经常有人闹事,丁某无力经营。得知该情况后,彭某某、周某某、孙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和陈某商议,由周某某、孙某某出资一万五千元入股该卖淫窝点,陈某持干股,负责为该卖淫点提供保护,彭某某看场、记账,丁某招募卖淫女、联系嫖客。周某某、孙某某、陈某与丁某对半参与非法利益分成。一个月后,陈某安排张某某(已判决)进店看场并监督彭某某账目。2016年年底,因彭某某等人拒绝预支张某某工资,张某某离开此卖淫窝点,陈某随即也离开。至此,彭某某、周某某、陈某、孙某某四人非法获利共约两万八千元左右。期间,卖淫女有汪某某、张某乙、曾某某、周某等人。

四、聚众斗殴违法犯罪事实

1、2017年5月的一天,陈某组织张某、张某丙、盛某等人在吴某某家以“斗牛”方式赌博,张某丙当天输约十万元,后王某丙发现麻将牌里有电路板,张某丙认为陈某玩假,与陈某发生争执,双方约架。陈某邀集陈某某、杜某某、蒋某甲、张某某,张某邀集孙某某、赵某某、陈某丁,两人共纠集十余人携带砍刀、长矛等器械来到郑蒲港,等候张某丙到来,因张某丙未来,两人将人员遣散。

2、2018年5月2日晚,陈某驾驶奔驰车与纪某驾驶宝马车从南京至乌江同向行驶,两人因相互超车发生矛盾,陈某逼停纪某的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后纪某朋友韩某到现场劝解,韩某与陈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晚陈某多次打电话邀韩某约架,并邀集薛某等人携带砍刀等器械驾车前往。许某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劝说陈某,并赶至××××,在途中将陈某等人劝回。

3、2018年7月初的一天,陈某因琐事与毛某某发生矛盾,双方约定第二天打架。当天晚上,陈某邀集李某某、张某丙、施某某等人,施某某又邀集戴某某、戴某甲、孟某,陈某将人邀集至和县清沐酒店门口,并带领被邀集人员前往巢宁饭店吃饭,在饭店遇到王某甲,王某甲得知陈某是要与毛某某打架,便劝说陈某,并打电话联系毛某某,陈某遂将被邀集人员遣散。后毛某某一人赶来饭店,经王某甲调解后,陈某与毛某某各自离开。

五、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的一天,陈某组织窦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格林东方酒店房间内赌博,期间邓某某输钱,并向陈某借了八万元高利贷,约定每天利息1600元,邓某某支付约十天后再无力支付。2017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陈某带着蒋某甲到邓某某位于和县素琴雅筑小区的家中,见家中无人,陈某用砖头砸邓某某家玻璃。

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因上述事件,陈某再次到邓某某家,将邓某某家大门砸坏,墙面喷漆。

3、2017年4月底的一天,邓某甲及其丈夫滕某回到家中,陈某上门要钱,砸坏茶几逼迫邓某某还钱。邓某某父亲邓某乙被逼无奈,于2017年5月2日前后的一天通知陈某到家中解决债务,因陈某与张某丙之间有债务,赵某甲、林某受张某丙委托至邓某某家中处理此事。在邓某某家中陈某把对邓某某的债权转给张某丙,自己写了一张80000元收条给邓某乙,让邓某乙写了一张75000元欠条给赵某甲,其中5000元是赔偿邓某乙家中大门、茶几等物品的损失。后邓某乙变卖了佳源中央城一处房产,分两次将75000元还清。

4、2017年9月30日凌晨,陈某在和县盛世联盟网咖上网,因不满同在网咖上网的李某甲声音过大,叫骂李某甲让其声音小一点,李某甲未予理睬,陈某再次让李某甲声音小一点,李某甲辩称陈某自己声音也很大,陈某便拿玻璃茶杯将李某甲的头部砸伤,后李某甲被网咖工作人员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六、赌博违法犯罪事实

1、2017年3月的一天,陈某组织窦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格林东方酒店一包间内以“斗牛”方式赌博,让李某某在场上替自己放高利贷,赌注每把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邓某某输约八万元,窦某某输约两万元,赌资共约十万元。

2、2017年5月的一天,陈某组织张某、张某丙、盛某等人,在吴某某家用麻将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赌注100元至2000元不等,陈某按每把输赢10%抽头,当晚张某丙输约十万元,盛某输约六万元,赌资共约十余万元。

3、2017年4月前后的一天,陈某在碧水蓝天一包间内,组织蔡某某、周某、葛某、肖某某、饶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赌博。后肖某某通过磁铁发现赌场有假,陈某在现场不准参赌人员离开,拒绝退还赌资,当天赌资数万元。

4、2017年4月26日晚,陈某、张某、陈某某、张某某在和城陆雨轩茶楼一房间内以“斗牛”方式赌博,赌资数万元。

5、2018年2月下旬,陈某以要结婚为由,组织孙某某、孙某甲、戴某甲等二十余人,在和县玉带河菜场四楼自己家中,以打麻将和扑克方式赌博,持续约十天。

6、2018年7月3日至5日,陈某以生女儿“预演”为由,在玉带河路33号自己家中、望江路香泉羊肉馆对面巷子一户人家、历阳镇万寿村委会柏庄自然村一闲置房内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数千元。

七、故意毁坏财物违法行为

2018年世界杯期间的一天晚上,陈某因琐事与邵某发生矛盾,邵某殴打陈某,后陈某将邵某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后经维修,费用为3801元。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拒不供述,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窦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陈某为首,张某、张某某等人参加的犯罪团伙,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赌博、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陈某聚众赌博、非法拘禁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组织他人卖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持械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陈某系首要分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陈某直接组织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系主犯;张某参与共谋、提供帮助,系从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陈某系首要分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积极参加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在上述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婷婷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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