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张某某在五河县联兴种养殖家庭农场承包的位于五河县头铺镇陈台村村庄北侧、徐明高速公路东侧的土地上挖地养殖蚂蝗,导致土地耕作层严重破坏。2019年11月28日,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五河县头铺镇陈某、张某某养殖造成耕地毁坏程度的认定》,认定该养殖用地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毁坏面积6.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五河县头铺镇陈台村徐明高速东侧地块勘测定界技
术报告书、五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书证;
2.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五河县头铺镇陈某、张某某养殖造成耕地毁坏程度认定的鉴定文书;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陈某、张某某非法占用耕地案现场方位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附**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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