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5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 广东罗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5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住广东省罗定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陈某在广西贺州市高速公路路段**服务区的东区和西区盗窃停放在服务区内的货车的柴油,共盗得柴油900多升,事后,二人把上述柴油以每升3.5元的价格出售给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工业区的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各判处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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