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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林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县,住五家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住五家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盗窃罪于1989年5月27日被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于2020年4月8日、6月22日、9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2日、7月6日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明知张某某系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二人商量通过林某某的朋友姜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其中转账成功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等;2.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张某某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小琴

2020年9月17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六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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