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3栋1804室。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7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丙,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41栋103室。被告人王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现代产业园区*******14号。被告人潘某乙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4日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潘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1号153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6月26日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9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戊,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6-2号。被告人张某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王丙、潘某乙、张某戊、杨某甲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8日晚,戴甲(在逃)与李某丙(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劝开后电话邀约李某丙打架,戴甲带领被告人杨某甲到埇桥区北关**医院李某丙住所附近并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王丙到场架势帮忙,被告人陈某电话纠集马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戊,被告人马某乙、张某戊又电话纠集刘戊(已起诉)、张某某二人到场架势,被告人王丙电话纠集被告人潘某乙、张某甲并让潘某乙携带工具到场架势帮忙,几人先后赶到**勘探队**医院附近。期间,李某丙与其妻子潘某某到**医院附近碰到戴甲等人,戴甲与李某丙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杨某甲、刘戊、张某戊等人上前殴打李某丙,后李某丙持锐器将刘戊、杨某甲、戴甲攮伤,后被告人王丙、潘某乙持关公刀将李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戊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9年1月28日晚19时,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开发区**广场东门一饭店将陈某抓获;2019年3月2日10时,被告人王丙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埇桥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2月18日下午17时许,埇桥分局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饭店将潘某乙抓获;2019年2月16日8时许,埇桥分局民警在浙江绍兴市**广场**室将被告人张某戊抓获;2019年1月28日晚16时,埇桥分局民警在埇桥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侧将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戊、张某某、潘某某、张某甲、王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王丙、潘某乙、杨某甲、张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戊受他人纠集后又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丙受他人纠集后又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受他人纠集后持械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受他人纠集后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杨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 琴
检察员:徐昆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王丙、潘某乙、张某戊、杨某甲现均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肆册,补查材料拾陆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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