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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王某寻衅滋事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陈**、王**和官**(已判决)等人纠集郑**、何**、彭**、曾**(四人已判决)等人在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紫阳大道资阳明珠C座3F09室,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成立放贷公司,被告人陈**全权管理公司,负责公司日常运转并安排各部门工作,被告人王**负责对放贷对象进行审核。该团伙利用在深圳市元气弹公司开发的用呗分期APP、快象分期APP购买的放贷软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面向全国范围内(除新疆地区)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放贷,放贷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年利率利息,且放贷对象累计达50人以上,利用APP能够违法窃取贷款人通讯录的功能,对逾期被害人进行电话恐吓、威胁,向多名被害人收取欠款和违约金、利息,以贬低名义、人格等方式给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向被害人施加压力促使还款。对逾期放贷对象采用恶意催收的方式进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王**等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王**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王**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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