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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州市**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取保候审)注册成立山东某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负责财务和技术开发,王某某负责公司运营,张某某负责组织接待考察团队,下设申某某、张某、白某等多名市场团队领导人。公司对外以“投资数字货币,响应区块链建设”为幌子,推出“某某APP”,用公司员工银行卡号作为收款入单账号,以“太阳线”模式面向全国发展会员投资,以发展会员数量和伞下收益总量为进阶条件,将会员按青铜、白银、黄金、铂金、钻石、王者、至尊、荣耀、霸主等层级排列顺序,层层提高返利标准,刺激会员发展下线,增加投资额。会员投资资金并未用于数字货币交易市场,而是经过该公司内部员工个人账户间转换返利给投资人,诱使更多投资人加入。该公司已发展注册会员2900余人、层级91级,涉及资金3079928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U盘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人员2800余人,涉及资金30799281.31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审计报告一份、物证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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